案情概要
2020年9月,龙泉市农业综合行政执法队开展“农药购买实名制”专项执法检查期间,查到龙泉市隔**王种子店(以下简称“农资店”)未按规定建立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执法人员当场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1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依法执行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
2021年3月10日,丽水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对该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时,随机抽查了8种农药产品,并要求其提供进销货台账,除了3种农药能当场提供纸质进货凭证外,其他5种农药现场均无法提供进货凭证,且8种农药全部不能提供销售记录。3月18日,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资店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调查期间龙泉市农业农村局执法人员再次对该农资店进行执法检查,随机抽查了3种农药产品,其仍然无法提供销售台账。
经营者应当建立采购台账,如实记录农药的名称、有关许可证明文件编号、规格、数量、生产企业和供货人名称及其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采购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和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农药经营者应当建立销售台账,如实记录销售农药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企业、购买人、销售日期等内容。销售台账应当保存2年以上。”之规定,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农药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并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一)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制度”和第六十三条“未取得农药生产许可证生产农药,未取得农药经营许可证经营农药,或者被吊销农药登记证、农药生产许可证、农药经营许可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之规定,参照《浙江省农药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适用情况和裁量基准,2021年9月18日,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资店作出罚款40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并函告龙泉市农业农村局依法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和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限制从业。11月26日,龙泉市农业农村局作出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并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行政处罚决定。
法律分析
1.对拒不改正的认定问题。一方面执法机关就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依法发出《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1个月内改正违法行为,实际上给予了差不多半年的改正期限,但是该农资店依然无视法律的严肃性,没有任何改正的意思表示,甚至至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时仍然没有改正违法行为;另一方面该农资店申请农药经营许可前其从业人员已有56学时的学习培训,对农药管理规定方面的知识应当熟悉掌握。在获许可经营农药期间,该农资店也多次参与了执法机关组织的从业人员知识培训,应当知道不执行农药采购台账、销售台账的法律责任。综上所述,处罚机关认定当事人存在拒不改正的主观故意,应当承担相应的行政法律责任。
2.“谁许可谁吊销”问题。本案由市、县两级行政机关分别作出罚款和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决定,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上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认为有必要时,可以直接管辖下级农业行政处罚机关管辖的案件”的规定,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对该农资店作出了罚款的决定。根据《农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农业行政处罚机关查处案件,对依法应当由原许可、批准的部门作出吊销许可证件等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将查处结果告知原许可、批准的部门,并提出处理建议。”,结合《农药管理条例》“由发证机关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的规定,丽水市农业农村局函告了龙泉市农业农村局,并由其依法作出了吊销农药经营许可证和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同时,本案也不违反行政处罚法关于“一事不二罚”即“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的规定。
3.“限制从业”问题。自2021年7月15日起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新增了“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种类,所以,龙泉市农业农村局于9月18日收到函后对该农资店进行立案调查,并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关于“被吊销农药登记证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10年内不得从事农药生产、经营活动。”的规定,增加了对该农资店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某作出“限制从业”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
典型意义
2018年以来,丽水市创新实践“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全市域开展“对标欧盟·肥药双控”行动,实施“史上最严”的农药化肥管控措施,打造全国农药化肥严格管控示范区,“肥药两制”改革走在全省前列,整市域创成农业绿色发展先行市。强化农药源头监管,严格执行农药购买实名制和农药采购、销售台账制度,是农资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也是农药实现可追溯、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农业绿色发展的一个重要手段,也是保护农药经营者和使用者合法权益的有效措施。农药购销信息有据可查,有利于农民安全、放心使用农药,有利于保障农业生产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通过本案释法,旨在进一步推进“对标欧盟·肥药双控”新三年行动计划和“5S农资店”创建实施,也对全市农资店依法经营起到良好的警示宣传教育作用。
来源:丽水乡村振兴头雁先行